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837號
TCDM,113,交簡,837,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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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8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章(原名陳冠彬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陳豪麟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58840號),本院就過失傷害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以一一三年度交訴字第十五號
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關於陳國章
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
決之諭知者,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
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國章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
月28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易判決處刑程序。茲被告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陳
明志黃詩茜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則過失傷害罪部分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即不得依簡易
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原裁定關於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應
予撤銷,回復適用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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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