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萬生
選任辯護人 王朝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
5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萬生因過失傷害案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
與告訴人葉震威調解成立,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
告之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