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美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9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美蓮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補充本院民國113年10月30日
之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7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
核被告莊美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二)罪數:
被告以一個強制行為同時妨害告訴人2人行使權利,為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2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民
國111年11月2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刑法第4
7條第1項之累犯。
2、然本院審酌上開執行完畢之前案與本案罪質不同,且前案
執行完畢之時點距離本案犯行已有相當之間隔,若仍加重
其刑,恐有罪刑不相當之疑慮,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
爰審酌被告不以理性之方式處理其與告訴人陳傑儒之感情
糾紛,竟任意以強制手段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所為殊不可
取;兼衡被告之強制手段係先以肉身阻擋車輛,並以徒手
拍打引擎蓋,迫使告訴人黃政哲停車,再未經同意直接打
開後坐車門上車,對告訴人陳傑儒咆哮及拉扯;並考量本
案被害人共有2人;又告訴人黃政哲表明無調解意願(見
本院卷第17頁),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
另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有
前案紀錄,素行不佳;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
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王宜璇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263號 被 告 莊美蓮 女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6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美蓮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交易字第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 元確定,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 莊美蓮與陳傑儒認識,因故於113年4月9日10時15分許,在 臺中市○○區○○路0段○○○巷0號旁,見由黃政哲所駕駛、搭載
陳傑儒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地點,竟 基於強制之犯意,走至上開自小客車前方以肉身阻擋,並以 徒手拍打引擎蓋,迫使黃政哲停車後,再未經同意直接打開 後坐車門上車,對陳傑儒咆哮及拉扯,以此方式妨害黃政哲 及陳傑儒行使權利。
二、案經黃政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及黃政哲 委由王邦安律師、賴英姿律師告訴、陳傑儒委由黃政哲、王 邦安律師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莊美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政哲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㈢行車紀錄器截圖1份。
㈣行車紀錄器光碟1片。
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判決列印資料1份 。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列印資料1份。其 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之宣告並執行完畢,有權刑案 資料查註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 紀錄、111年度交易字第327號判決資料在卷可考,期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犯行,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核被告莊美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王宜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