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13年度,2477號
TCDM,113,中簡,2477,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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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3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麗燕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麗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⒈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率然竊取告訴人張婷
店內財產,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失,所為應予非難。⒉被告坦
承犯行,已經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完畢(見本院卷第27
至29頁)之犯後態度。⒊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之素行
(見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11至14
頁)。⒋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所供述之職業、教育程度、家
庭經濟狀況、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5、64頁),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本案雖被告與告訴 人已經調解成立,但仍不宜為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三、沒收部分: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 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第5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本案竊得漱口杯2個、肥皂盤1個、吸水牙刷架1個 、櫸木氣墊按摩梳1個(共價值新臺幣725元),為本案犯罪 所得,本應宣告沒收。但上開財物業經被告主動交付警方查 扣並發還告訴人,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贓物認領保 管單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不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伶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登股                  113年度偵字第34302號  被   告 謝麗燕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麗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4月17日15時1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宜得利 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宜得利家居公司)經營之LALAPORT 台中店內,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漱口杯2個、肥皂盤1個、吸水 牙刷架1個、櫸木氣墊按摩梳1個(共價值新臺幣725元), 手後未至櫃臺結帳上開商品,即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逕行離去。嗣店長張婷發覺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 並報警處理,為警通知謝麗燕謙到場說明,謝麗燕遂主動將 上開竊得之商品悉數交付予警查扣(業已發還張婷領回), 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婷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麗燕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張婷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遭竊商品清單、LALAPORT台中店00000000竊案紀錄(監 視器)1份及扣案贓物、被告身型比對圖暨監視器畫面翻拍 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上開物品,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 在卷可憑,因已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 定,就該犯罪所得,爰不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檢 察 官 蕭擁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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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