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1606號
TCDM,113,中交簡,1606,202411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晏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0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晏霆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記載應補充為「駕駛蘇裕景
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第4至5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中隊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應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二中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代號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並補充「現場及監視器畫面擷圖照片」為
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即
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麻醉藥品符
合行政院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
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關於尿液所含
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經行政院於民國
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告濃度值為:愷
他命:100ng/mL,同時檢出愷他命及去甲基愷他命時,兩種
藥物之個別濃度均低於100ng/mL,但總濃度在100ng/mL以上
者;去甲基愷他命:100ng/mL。經查,被告蘇晏霆經警採尿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去甲基
愷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值分別為愷他命369ng/mL、去甲基愷
他命1218ng/mL,有該中心於113年6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0
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參(見偵卷第39頁
),顯逾行政院公告之標準甚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
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罔顧公眾
安全,貿然駕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雖幸未發生交通
事故,但仍有危害行車安全之虞,實有不該;惟念被告於警
詢、偵訊時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被告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31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
欄之記載)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