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13年度,1495號
TCDM,113,中交簡,1495,2024110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交簡字第14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翠華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翠華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2至4行有關「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雞肉後,雖經
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
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之記載補充
更正為「食用酒類製品後,雖經稍事休息,然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程度,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
全,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外,餘均引用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吳翠華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55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車上路
,且有肇事,顯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輕;惟念其
於警詢及偵查時均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考量被告駕駛
自用小客車之犯罪情節;並參酌被告前已有因不能安全駕駛
案件經緩起訴處分之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稽,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家管、小康之家
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455號  被   告 吳翠華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翠華於民國113年9月11日19時許,在其臺中市○○區○○○街0 0巷00弄00號之住處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雞肉後,雖經稍 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已超過 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通行之安全,仍於翌(12)日 7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 同年月12日8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興東路與成功東 路交岔路口時,不慎撞及停等紅燈由傅品涵所駕駛之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為警方據報到場處 理,並對吳翠華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12日8時2 7分許,測得其吐氣中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5毫克,始查獲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翠華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傅品涵於警詢證述之車禍情節大致相符。並有 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表㈠、㈡、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各1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8張等在卷可佐,被告上揭犯行,應堪予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雅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