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336號
原 告 曹美麗
被 告 陳永洋
劉坤榮
廖紫渝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592號、113年度金
簡字第771號、112年度金簡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4萬6,395元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番柏
丞自民國110年7月間起,因知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
通訊軟體暱稱「娜札」、「校長」所屬不同詐欺集團有洗錢
需求,即起意成立以使用人頭帳戶多層化轉帳後領款轉交方
式,為詐欺集團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檢警難以追
查而洗錢之水房,並招攬林耿民、王逵薦…原告於111年1月2
0日匯款198萬6,124元及111年1月21日匯款186萬271元,遭
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384萬6,395元之損害。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明。
二、查本件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因詐欺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卷內資料顯示
,原告遭詐欺所匯入或轉匯之人頭帳戶為(第一層)李宛芸
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
李政緯申設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
三層)鄭仰哲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及陳禹丞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並無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所提供之帳戶
,原告並非因被告陳永洋、劉坤榮、廖紫渝3人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至為明顯。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