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3號
原 告 李采蓉
被 告 陳國昇
楊芝妮
陳柚妤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
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
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
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
9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上列被告陳國昇、楊芝妮及陳柚妤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
金訴字第1633號、112年度金簡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