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479號
TCDM,112,附民,1479,2024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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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79號
原 告 曾子杰
被 告 陳怡馨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2610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所謂「依民法負賠償
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
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
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
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
,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
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
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610號傷害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陳健正
,而本件被告陳怡馨並未經檢察官起訴,亦未經本院於上開
刑事案件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怡馨提起訴訟,乃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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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