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劉筱茜
被 告 蘇升宏
李佳叡
風辰
何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
對象,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或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為限。若以非被告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其為不合
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
二、經查,原告劉筱茜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號
),對被告蘇升宏、李佳叡、風辰、何治豪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前揭刑事案件中,被告蘇升宏、李
佳叡、風辰、何治豪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該案被告,此有
起訴書在卷可稽,是原告於前揭刑事案件中,對被告蘇升宏
、李佳叡、風辰、何治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另原告對被告葉協興、林政漢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妤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