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593號
TCDM,112,訴,593,20241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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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113年度易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宏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榮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建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35098號、112年度偵字第5502、12209號)及追加起
訴(112年度偵字第59815號),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賴宏齊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賴建佑各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
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佳顥生醫有限公司賴宏齊、路德豐國際
有限公司、賴建佑就本院民國113年7月30日112年度訴字第5
93號、113年度易字第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等上
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
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上開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依前
開規定,應由本院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者,為上
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應以裁定駁回;若已提出上訴理
由,然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第二審法院得以上訴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文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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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德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顥生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