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新發
具 保 人 張琬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琬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王新發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9日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琬妤繳納現金後,已將
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