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394號
TCDM,112,訴,1394,2024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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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仲翔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邱梓


選任辯護人 李仲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1之「所犯之罪、所處之刑及沒收」欄關於「轉讓禁藥」之記載,應更正為「轉讓偽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 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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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