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2年度,47號
TCDM,112,原訴,47,20241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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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威





選任辯護人 王琦翔律師
被 告 宗祐陞





選任辯護人 林景贊律師
洪誌謙律師
被 告 覃文豪




選任辯護人 謝孟高律師
被 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賴奕霖律師
被 告 陳世弘





選任辯護人 吳秉翰律師
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凱威宗祐陞、覃文豪、劉志偉、陳世弘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凱威宗祐陞、覃文豪、劉志偉、陳世弘(下稱被5
人)不服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4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法
定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13年9月11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等上
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
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5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
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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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