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8號
PHDV,113,補,88,202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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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陳盈曄

訴訟代理人 陳亨瑤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志宏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住宅建築工程應依原核定工程圖樣設計
位置施工設置汙水排放水溝渠,並回填整平現設置之汙水排
放水溝渠,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
裁判費,原告應查報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提出估價單,並載
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
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委任狀(起訴狀所載「陳亨瑤」為代理人,惟卷內並
無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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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