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7號
PHDV,113,司促,1147,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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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文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而其又非可補正之事項,此觀之民法
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陳文仁已於民國113年3月1日死亡,而無當事人
能力,此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即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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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