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蔡東洲
代 理 人 張燕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69234 7 股票 1 12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220434 5 股票 1 134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61002 8 股票 1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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