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256號
CTDV,113,除,256,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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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周素珠陳建成之繼承人

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建成所有,嗣陳建成死亡,由
聲請人繼承,因上開股票遺失,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
第97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
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經聲請人聲請已於113年6
月2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案單、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函、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股份
分配協議書、被繼承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本院網站
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
閱無訛,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9月
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本件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儀庭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1014560 8 股票 1 12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1164530 7 股票 1 121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2 NX 1310633 9 股票 1 124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 NX 1447865 4 股票 1 131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 NX 1568820 2 股票 1 44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 NX 1686007 0 股票 1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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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