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楊朝欽
楊錦江
楊貴惠
共 同
代 理 人 鍾義律師
相 對 人 王佳松
王興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姓名「楊惠貴」之記載,
應更正為「楊貴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