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0號原 告 陳麗香(即陳金明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郭慶堂 陳文安 王陳桂桃 葉陳雀美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被 告 陳趙清月 陳希龍 郭益成 郭永在 蔣金蘭 蔣順陽 蔣秋明 郭祥安 兼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灯坡 被 告 陳怡君 陳怡茹 陳怡雯 陳彥伶 郭林玉春 郭秀琴 郭小芬 汪郭碧玉 陳郭金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茲因送達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之程序問題,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四樓民事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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