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80號
CTDV,113,訴,48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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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陳麗香(即陳金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郭慶堂

陳文安
陳桂桃
陳雀美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被 告 陳趙清
陳希龍
郭益成
郭永在
蔣金蘭
蔣順
蔣秋明
郭祥安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灯坡
被 告 陳怡君
陳怡茹
陳怡雯
陳彥伶
林玉春
郭秀琴
郭小芬
郭碧玉
陳郭金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茲因送達與原告應補繳裁判費之程序問題,本件應再開辯論,並
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整,在本院四樓民事
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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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