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22號
CTDV,113,訴,422,20241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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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丁儀馨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王鳳蓁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343元,應
繳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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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