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72號
CTDV,113,訴,272,2024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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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張智堯

訴訟代理人 張泰銓
被 告 狄宇彤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1月19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
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
民國113年11月26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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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