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76號
CTDV,113,補,976,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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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吳季玲


被 告 皇苑創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
房屋之排氣通風管道設備拆除並回復原狀,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368,550元(即原告主張之拆除及回復原狀費
用);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皇苑
創世紀大樓騎樓柱、牆面進行修繕,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
000元(即原告主張之修繕費用)。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
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30,550元(計算式:1
,368,550元+162,000元=1,53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
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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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