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安順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55,55
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5,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