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64號
CTDV,113,補,964,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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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張郁雯


被 告 鄭喬容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
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坐落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10/100000)及其上
同段6141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2,000,000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
核該擔保物價值為2,587,22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443.76㎡
×公告土地現值52,300元/㎡×310/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542,5
00元=2,587,2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
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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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