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63號
CTDV,113,補,963,2024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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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3號
原 告 吳思慧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律師
被 告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陳俊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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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