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吳坤勝
原告與被告陳水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900元(計
算式:1022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290.28平方公尺×1/12=2
4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