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73號
CTDV,113,補,773,2024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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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許志銘

吳金樹
原告與被告范秀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0元(計算式:490,000
元+490,000元=9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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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