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唐興鎮 李紆駗 陳莉沄 陳俊翔 黃沙金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人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華 陳素卿 王年鳳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黃沙金部分之訴駁回。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黃沙金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二、本件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黃沙金(下稱 唐興鎮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唐興鎮等5人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24日送達予 原告唐興鎮等5人,然原告唐興鎮等5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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