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658號
CTDV,113,補,658,2024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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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唐興鎮

李紆駗
陳莉沄
陳俊翔
黃沙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秋白

被 告 王繼賢
陳俊益
陳文英
歐永隆
林忠
陳素卿
王年
葉財銘
賴品月
郭木水
張震華
侯建豪
陳易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黃沙金部分之訴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
黃沙金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唐興鎮李紆駗陳莉沄陳俊翔黃沙金(下稱
唐興鎮等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唐興鎮等5人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3年8月24日送達予
原告唐興鎮等5人,然原告唐興鎮等5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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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