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406號
CTDV,113,司票,1406,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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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國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朱泓愷朱啓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補正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
四、更正附表編號1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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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視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