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199號
CTDV,113,司拍,199,20241126,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賴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陸榮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