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547號
債 權 人 周哲民 住○○市○○區○○街000○0號7樓
債 務 人 黃莘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司執字第77547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 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大慶耳鼻喉科 診所及緯立診所之薪資債權;惟查,第三人公司均設立登記 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債務人勞保投保薪資查詢表在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