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21號
債 權 人 張水舜
債 務 人 許哲智即張達之繼承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許哲智應與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司促字第六一三二號
支付命令之第三人張樹、許忠信、許燦、許志文、許碧華、
許貴香、許菁娟、許雅嵐、金淑芬、金政中、金政宏、金郁
玲、陳寶鳳、黃育祥、黃月珍、黃月霞、黃馨儀、黃馨慧、
陳素芬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