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708號
CTDV,113,司促,14708,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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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8號

債 權 人 柳文政


債 務 人 蔡辰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蔡辰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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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