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30號
CTDV,113,司促,14630,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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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惠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參佰元計付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黃惠霜於民國11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共分36期,前6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7期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計
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
臺幣300元整(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金融信用
貸款契約書為證。 ㈡上述借款已繳納至民國113年05月30日
之利息,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應繳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
息,依契約書第十四條,本件借款已視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利息、違約金。 ㈢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
3371元整,及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月(期)計付逾期延滯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整 (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㈣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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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