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621號
CTDV,113,司促,14621,2024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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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韋豪



朱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韋豪即朱文豪邀同債務人朱秀菊為連帶保證人
,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6,
66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韋豪即朱文豪未依約履行繳
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秀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6,661元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6,661元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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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