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957號
CTDV,113,司促,13957,2024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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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5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何擇良
代 理 人 蔡金就
債 務 人 張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76,000元 113年07月17日起 至114年01月17日止 3.639% 113年08月17日起至114年02月17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0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6.309% 114年0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6.309%計算之違約金 002 29,995元 113年08月17日起 至114年02月17日止 3.639% 113年09月17日起至114年03月17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3.639%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0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309% 114年0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6.309%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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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