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6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甲仙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興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余月桃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高余月桃、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本件借款如對債務人高余月桃之財產強制執行
無效果時,是否由債務人月素眞、王麗娟、王麗秋、王豐緒
余繼承被繼承人王榮喜之遺產範圍內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