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2116號
CTDV,113,司促,12116,202411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116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債 務 人 林天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