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73號
CTDV,113,勞補,173,2024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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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李錦瓏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雲宮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後勁廟產
管理委員會應給付原告退休金等新臺幣(下同)1,605,214元;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聖雲宮等5人應給付原告退休金等1,605,214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0
5,214元。其中勞保費465,836元、健保費214,578元,合計680,4
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其餘退休金等924,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惟依首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6,753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7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867元(計算式:7,490元+3,377元=10,8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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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