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53號
CTDV,111,訴,1153,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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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俞俊菁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律師
複代理人 黃雅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溫新營
溫新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張良謙律師
被 告 吳秋
訴訟代理人 鍾菁華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被 告 黃劉瑞蘭黃錦逢繼承

黃俊杰黃錦逢繼承

黃世杰黃錦逢繼承

黃淑芳黃錦逢繼承


吳美芬黃錦逢繼承

黃淑筠黃錦逢繼承

黃淑婷即黃錦逢繼承



黃淑緣黃錦逢繼承

陳美蘭即黃錦逢繼承

黃治杰黃錦逢繼承


黃騰杰黃錦逢繼承

黃淑芬黃錦逢繼承

黃松茂黃錦逢繼承

黃松英黃錦逢繼承

黃松珍黃錦逢繼承

黃朱梅英即黃錦鳳繼承


黃松筠黃錦鳳繼承


黃松文黃錦鳳繼承

黃松瑩即黃錦鳳繼承



黃桂英黃錦鳳繼承


黃毓翔黃錦鳳繼承

黃毓方黃錦鳳繼承


鍾淑英黃双榮之繼承


黃國書即黃双榮之繼承


黃慧美黃双榮之繼承

居00000 Missy Yvette Dr. E0 paso, Texas 00000-0000(美國
黃豹雄即黃双榮之繼承


朱耀東黃双榮之繼承

耀興黃双榮之繼承

呂朱喜玉黃双榮之繼承


朱玉香黃双榮之繼承

林朱玉騰即黃双榮之繼承

朱玉禎黃双榮之繼承

李新寶黃双榮之繼承

李向榮黃双榮之繼承



李秀榮黃双榮之繼承



李招香黃双榮之繼承

李秋香黃双榮之繼承



李桂香黃双榮之繼承


邱廷茂即黃双榮之繼承



邱廷勳即黃双榮之繼承



邱廷盈即黃双榮之繼承





邱淑惠黃双榮之繼承


黃帶金即黃双榮之繼承


黃玉英黃双榮之繼承

鍾黃六妹黃双榮之繼承

黃顗臻黃双榮之繼承

黃瀅云即黃双榮之繼承

黃菊梅黃双榮之繼承

黃玉蘭黃双榮之繼承


黃于芳黃双榮之繼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
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
黃玉英部分送達不合法,另本件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於前次庭
期後亦有變動,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附
件所示期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如於各該期日依訴訟進行程度認
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將逕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並取消
嗣後之庭期)。兩造收受本裁定後應聲請閱卷或自行查調最新土
登記謄本,以表格方式提出分割方案(含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
面積、分割前後面積增減情形及補償方式、金額)到院,繕本
逕送對造。原告並應具狀確認訴訟對象及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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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