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4號
CTDM,113,聲保,74,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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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繼華


(現於法務部○○○○○○○○○○○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繼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繼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5月確定,並
於民國112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27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
年度交簡字第18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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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