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繼華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繼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繼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及5月確定,並
於民國112年3月1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8270號核准假釋在案
,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
年度交簡字第18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