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代號AV000-A112186(姓名年籍詳卷)
告訴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干毅帆
選任辯護人 王翊瑋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113
年度原侵訴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代號AV000-A112186之人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包含被告甲○○涉
犯之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其被害
人得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
訟,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院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考量聲請人即告訴
人係本案被害人,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有法律上之
利害關係,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
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
聲請人參與本案訴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