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264號
CTDM,113,聲,1264,2024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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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啓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啓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啓豪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
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
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
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
,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
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附表所示之刑,
並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係於附表編號
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所示各罪,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3至6所
示之罪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
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3至6所示之罪固
曾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確定,然揆諸前開
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所定
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
執行刑。從而,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考量其先前所定應執
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2年2月),審酌受刑人所
犯各罪為幫助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罪質,並
考量各罪犯罪時間間距、手法,而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2
罪、3至6所示4罪曾定刑有期徒刑4月、1年10月,此部分於
之前定刑時已給予受刑人刑期寬減,並考量法律之外部、內
部界限及上述各罪間之關係等相關因素,兼衡罪責相當原則
及受刑人日後更生等總體評價之一切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部分,業 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判決宣告應執行罰金1萬5,000 元,且因其所犯附表其餘各罪刑並無併科罰金之宣告,而無 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本院自無就該併科罰金部分與附表其 餘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4月10日至同年月11日 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 113年3月13日 同左 113年4月24日 編號1至2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32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 2 幫助洗錢罪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112年5月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2年6月11日 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 113年5月2日 同左 113年5月29日 編號3至6業經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6號判決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2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6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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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