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886號
CTDM,113,簡,1886,20241121,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泱綾



上列被告因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102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販賣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
陸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 實
一、甲○○明知衛生套為醫療器材,未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核准發給許可證,不得擅自輸入、販賣,竟仍基
於販賣非法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3月間下旬
前之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之住處,使用通訊
軟體LINE向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t001」之人,購買未經
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發給許可證之非法
輸入之衛生套,甲○○再向不知情之友人林于茗借用其所申設
蝦皮帳號「sandylin123」(賣場名稱:「Yui雜貨小舖
),並自112年3月間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在其
上址之住處,以網際網路登入上開蝦皮帳號,在「Yui雜貨
小舖」蝦皮購物平臺內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訊息,而陳列、販
賣上開非法輸入之衛生套,以此方式吸引不特定人付款購買
藉以營利,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1萬元。嗣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物。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影他二
卷第18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于茗於偵查時所證述
情節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2月12日北市衛食
藥字第1123161715號函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21日
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52114號函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
年6月8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383971號函文、新加坡商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7月27日蝦皮電商字第
0230727042J號函附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新加坡商蝦皮
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
30518005J號函蝦皮帳號「sandylin123」會員帳號資訊、
「Yui雜貨小舖蝦皮購物平臺網頁資料、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1日FDA北字第1122002924號函文、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6月28日FDA北字第1122003435
號函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11月28日FDA北字
第1122006596號函文、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物品
清單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
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科之依據。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之販賣非法輸
入之醫療器材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之
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112年3月間下旬某日起至同年10月1、2日止,所為販
賣非法輸入之醫療器材之犯行,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具
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客觀上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
同方式持續進行,是其販賣非法輸入之衛生套之行為,均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販
賣之舉措,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擅自販賣未經我國主管機
關核准許可之醫療器材,有害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安全性之
審核控管,亦可能有害國人使用醫療器材之安全、效能及品
質,間接影響國家防疫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頗有悔意,並考量本案販賣非法醫療器材之數量
、時間、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獲利程度,兼考量被告前無
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考,被告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本案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然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可見悔意,足認經此 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 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為促其 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於判決 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 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 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五、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偵查中供承在卷,又卷內復無證據 可證明扣案之衛生套已經行政機關沒入,爰均依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因販賣非法輸入之衛生套,共計獲利1萬元等情,業據被 告於偵訊時供承明確,係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爰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聲請意旨另以:被告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非法輸入醫療器材   之犯意,自民國112年3月間下旬前之某日,透過Line通訊   軟體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自不詳地點輸入   屬醫療器材之衛生套,因認被告另涉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   2條第1項之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云云。 ㈡經查,被告於偵查中雖坦承有向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 E暱稱「at001」之人,購買非法輸入之衛生套,惟查卷內無 何證據證明上開販賣之衛生套係被告自行非法輸入,亦無證 據足資證明被告與暱稱「at001」之人有共同非法輸入衛生 套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被告此部分之犯罪嫌疑應屬不 足,是此部分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此 部分犯行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論罪科刑之販賣非法輸入醫療 器材罪部分,核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



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標題 品名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1 相模001 Sagami 幸福001保險套幸福001加大衛生套現貨在台不用品名サガミオリジナル(5コ入) 相模001Sagami幸福001衛生套/1盒 2 限時特賣【$198/盒】初感001初感0.01保險套現貨不用等衛生套避孕套情趣用品 品名天然橡胶胶乳男用避孕套 初感001初感0.01衛生套/1盒 3 JP Okamoto岡本0.01保險套岡本001避孕套衛生套 品名オカモトコンドームズA(3コ入) 岡本0.01衛生套 /1盒 4 Okamoto岡本002保險套 現貨 岡本0.02安全套 品名オカモトコンドームPU(12コ入) 岡本002衛生套/1盒

1/1頁


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