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子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
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1553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蘇子凊之姓名記載,應更正
為:「蘇子凊」。
理 由
一、按判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
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
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1553號刑事
判決,就被告蘇子凊之姓名記載為「蘇子清」,然被告姓名
為「蘇子凊」,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上開
記載明顯有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
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