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56號
CTDM,113,易,56,2024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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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靜敏


洪盛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8
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楊靜敏洪盛裕因傷害等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告訴人楊婉汝、楊昆城於言詞辯論
終結後對被告撤回告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
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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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