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43號
CTDM,113,審金訴,143,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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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佳訓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
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黄筠雅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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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