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1507號
CTDM,113,審易,1507,2024112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5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睿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71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柯睿穎涉犯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
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