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4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羿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5630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
第270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303條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
於113年10月21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狀章戳為憑,惟被
告業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113年11月10日死亡一情,有被告
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素秋